广西开展医疗机构“桂制剂”遴选工作
发布时间: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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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联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保局等五部门发布通知,共同开展医疗机构“桂制剂”遴选工作,大力推进广西医疗机构中药(壮瑶药)制剂品牌化建设。
根据通知,将遴选出一批品质佳、疗效好、知名度高、具有地域特色的广西医疗机构中药(壮瑶药)制剂,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桂制剂”目录》,支持符合条件的“桂制剂”按规定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推动“桂制剂”在全区医疗机构使用;搭建医疗机构中药(壮瑶药)制剂传承创新发展“孵化器”平台,加快推动“桂制剂”向新药转化,打造汇聚广西中医药(壮瑶医药)特色的“桂制剂”品牌。
通知明确,遴选工作坚持“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的原则,选择区域特色医疗机构中药(壮瑶药)制剂,坚持地域性与临床应用相结合,品种独特性与创新性相结合,优先选择含有广西道地药材、新药转化潜力较大的中药(壮瑶药)制剂品种。
通知明确,申报品种应满足合法性、有效性、经济性、规范性、标准性、安全性等原则。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满足具备民族特色优势、具备临床应用优势、具备品种独特优势、具备新药创新转化优势、具备成果转化优势、具备医保支付优势等条件越多者,越优先推荐。
根据通知,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保健药品、避孕药品,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酒等作用的药品,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中药(壮瑶药)制剂处方中含有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及超出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有效期的医疗机构制剂等不纳入此次遴选的范围。